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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孙聊教育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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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乔某某等十三人诉梁某某、康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日期:2024-03-24 点击:26次

    乔某某等十三人诉梁某某、康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述在教学过程中,发现学校培训内容与约定不符,教学质量差,孩子记忆力没有提高,学校提供的课时断断续续,学员课时不足约定课时的十分之一。原告多次联系二被告退费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全部学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日期:2024-03-19 点击:32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事关未成年人日常食品和校园就餐安全。四起案例中,有三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日常食品,另一起涉及校园配餐,与未成年人日常生活、身体健康息息相关,意义深远。对这些发生在未成年人食品安全领域,贴近未成年人日常生活案件的精准裁判,是人民法院发挥未成年人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职能,严格落实有关未成年人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立场,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实践。

  • 合同中载明的公司地址是否作为约定管辖连接点?
    日期:2023-12-30 点击:25次

    合同中载明的公司地址是否作为约定管辖连接点?蜡炬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求职考试培训的机构,注册登记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小钱同学与蜡炬公司签订《考试培训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培训内容、价格等事宜,并约定了“奖励金”机制:若学员顺利通过考试,蜡炬公司将返还所缴学费的30%作为“奖励金”。此外,合同还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蜡炬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在首页载明“蜡炬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区”。

  • 《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法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属部门规章,对未成年人询问程序规定,应适
    日期:2023-12-28 点击:41次

    《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法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属部门规章,对未成年人询问程序规定,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 王某某与某培训机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2-15 点击:67次

    王某某与某培训机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实践中,有些培训机构刻意隐瞒办学资质,进行虚假宣传,而消费者对培训机构的信用评价往往依赖个人经验以及相关宣传材料进行判断,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在加盟模式下,教育机构过度注重盈利,经营不规范,忽视后期服务,严重影响培训效果。

  • 保障未成年人受监护权益——吴某娟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日期:2023-12-13 点击:36次

    保障未成年人受监护权益——吴某娟申请指定监护人案《民法典》取消了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的前置指定程序,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确定监护人,且明确了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认定。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依法确定其他愿意且有监护能力的亲属作为监护人,是真正落实《民法典》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益实践做法。

  • 直接抚养人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可暂时变更直接抚养人
    日期:2023-12-05 点击:27次

    直接抚养人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可暂时变更直接抚养人父母要学会运用恰当的教育方式开展子女教育,而非采取对未成年人进行体罚等简单粗暴的错误教育方式。人民法院在处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 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父母行为侵害合法权益的,未成年子女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日期:2023-12-05 点击:29次

    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父母行为侵害合法权益的,未成年子女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未成年子女是独立的个体,他们享有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基本民事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 在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的危险时,经营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日期:2023-11-30 点击:36次

    在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的危险时,经营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日期:2023-11-28 点击:51次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关于欠付课时费金额,被告魏XX出具的《欠条》上载欠付课时费金额为“肆万元整”,与被告XX公司所确认的退费金额不一致。原告称系因被告公司停止经营后与魏XX协商定下的金额,为其抹去了“零头”。现魏XX及被告XX公司均未依约退还学费,原告不再同意为其降低金额,依旧主张退还课时费40878元。鉴于原告徐X与被告XX公司基于教育培训合同以及双方确认的应退还未发生课时费金额确为40878元,并依据原告徐X提交的《学生退费申请表》、《欠条》(XX公司出具)被告XX公司负有退还学费义务,徐X据此要求XX公司退还剩余学费40878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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