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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载明的公司地址是否作为约定管辖连接点?蜡炬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求职考试培训的机构,注册登记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小钱同学与蜡炬公司签订《考试培训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培训内容、价格等事宜,并约定了“奖励金”机制:若学员顺利通过考试,蜡炬公司将返还所缴学费的30%作为“奖励金”。此外,合同还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蜡炬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在首页载明“蜡炬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区”。
《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法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属部门规章,对未成年人询问程序规定,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王某某与某培训机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实践中,有些培训机构刻意隐瞒办学资质,进行虚假宣传,而消费者对培训机构的信用评价往往依赖个人经验以及相关宣传材料进行判断,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在加盟模式下,教育机构过度注重盈利,经营不规范,忽视后期服务,严重影响培训效果。
保障未成年人受监护权益——吴某娟申请指定监护人案《民法典》取消了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的前置指定程序,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确定监护人,且明确了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认定。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依法确定其他愿意且有监护能力的亲属作为监护人,是真正落实《民法典》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益实践做法。
直接抚养人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可暂时变更直接抚养人父母要学会运用恰当的教育方式开展子女教育,而非采取对未成年人进行体罚等简单粗暴的错误教育方式。人民法院在处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父母行为侵害合法权益的,未成年子女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未成年子女是独立的个体,他们享有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基本民事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在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的危险时,经营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关于欠付课时费金额,被告魏XX出具的《欠条》上载欠付课时费金额为“肆万元整”,与被告XX公司所确认的退费金额不一致。原告称系因被告公司停止经营后与魏XX协商定下的金额,为其抹去了“零头”。现魏XX及被告XX公司均未依约退还学费,原告不再同意为其降低金额,依旧主张退还课时费40878元。鉴于原告徐X与被告XX公司基于教育培训合同以及双方确认的应退还未发生课时费金额确为40878元,并依据原告徐X提交的《学生退费申请表》、《欠条》(XX公司出具)被告XX公司负有退还学费义务,徐X据此要求XX公司退还剩余学费40878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裁判规则学术不端行为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科学研究工作是推进人类社会进步的创造性动力,诚信是广大科研工作者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然而明星立学霸人设不知“知网”何物轰动学术圈和娱乐圈、AI代写毕业论文、因论文抄袭被撤销学位或开除职务等学术不端现象屡禁不止。因此本文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些重要案例的筛选和总结,对实务中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梳理实践中重要的裁判规则。
除违反法律、法规的欺诈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外的其他场合的“代笔”行为,人民法院不认定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