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转变教学方式,学员可否要求培训机构退还部分费用?
裁判观点:因疫情防控需要,培训机构将原有的线下教学转为线上教学,教育成本支出有所减少,对于学员的退费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应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满某某与北京加拿大国际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8102号]:本案中,满某某向加拿大学校支付教育培训费用,其女满某到加拿大学校接受教育,满某某与加拿大学校之间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因疫情防控需要,加拿大学校转变教学方式,将原有的线下教学转为线上教学,并就上述期间学费的抵转和退还作出了相应安排。满某某上诉主张加拿大学校共应退费55000元,加拿大学校未能提供其学费退费标准的依据,加拿大学校应退还满某某及全体在校生家长其全部的不当得利。对此本院认为,满某某在支付学费前及新冠疫情发生前并未就学费收费标准提出异议,疫情期间因学校教学方式的转变及教学成本部分减少,根据公平原则,一审法院支持满某某的退费请求并酌情确定加拿大学校应退还满某某学费33060元并无明显不妥之处,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满某某要求加拿大学校退还55000元及全部不当得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