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培训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观点: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学员以以培训机构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刘某与纽约(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8民初26162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岗前实训就业协议》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导致其无效的情形。……本院认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即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非管理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要求举办特定民办学校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此项规定应属行政管理性规定,并非影响合同效力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亦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限制经营的规定。因此,刘某以纽约国际公司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退还学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且刘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合同存在其他无效的情形,故本院对刘某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退还费用的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