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教师维权指南与反校园欺凌。
中小学各校要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通知指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面向所有教职员工和家长定期开展学生欺凌防治专题培训,提升识别、应对能力以及干预处置水平。要加强对困境儿童的关心关爱,及时做好生活照料、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
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是否就要全额退费?代理律师经召集团队成员讨论后认为,从内容上看,《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禁止的是民办学校的行为,是相关职能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管理的依据之一,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该规定将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从立法目的看,该条是为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者的处罚依据,旨在禁止此类行为,并不能直接否认该行为在民法上的效力。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留学保录套路颇多 谨慎选择防范风险“世界顶尖名校无条件直录”“免GPA、免语言、免预科”……各大平台上,留学保录取的广告比比皆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出国留学,部分留学机构应势推出留学保录服务。那么,签了保录协议就一定能保证被国外名校录取吗?留学保录协议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学生在校内发生事故,责任谁来负?关于学校的责任,要区分两种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孩子撞伤骨折,学校是否担责?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不仅有教育义务,还有管理的义务,即为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依法应尽到安全保障的保护义务,包括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加强对在校学生人身安全方面的日常管理、建立防止伤害事故责任制等。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免责事由一些学校在放假前,会与学生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但类似责任书中的“免责条款”实际上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学校若想免责,则必须具备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其仍应对放假期间的学生伤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5起校园欺凌典型案例本案系发生在校园内的暴力案件,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厮打过程中造成冯某某重伤。本案启示:一是未成年人身心正处于发育期,易冲动,如教育监管不力,极易造成严重后果;二是寄宿制学校应加强监管,保障学生的休息时间,本案发生在晚上11时,有些宿舍的学生仍在大声说话,和学校的监管存在一定关系;三是校园暴力案件危害性大,不但双方深受其害,也破坏了校园的平安环境。
发生在校园的意外伤害案件屡屡诉诸法庭,呈现增多的趋势,而相关责任认定一直是矛盾焦点。据报道,部分学校为安全问题所困,不敢组织课外活动,甚至禁止学生在课间奔跑,最终导致学生健康受到影响。那么在校园意外伤害案件中,作为学生的监管者,学校是否应承担无限的责任。
校园欺凌引发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关于被告人蒋某某的防卫行为是否适时,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蒋某某在与陈某甲单挑时持刀捅伤陈某甲,在双方打斗结束后又持刀捅伤陈某乙,防卫不适时;第二种意见认为,蒋某某遭多人包围,又被陈某甲勒颈、摔倒在地,才持刀乱舞刺伤陈某甲,后期众人停止殴打但并未撤离,陈某乙借势对坐在地上的蒋某某从身后袭击掌掴,蒋某某持刀反击捅伤陈某乙,防卫适时。
高等学校学生法律问题研究从田永案、刘燕文案到女大学生怀孕开除案,从甘德怀事件到大学生结婚、校外租房等争议,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与学生发生的种种都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高校逐渐进入法治视野,学生开始高扬权利旗帜,我们既要肯定依法治校、保障学生权益,同时也要避免“矫枉过正”,从高校学生权利的弱势化、虚无化走向了权利极端化、过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