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
 
政策法规专栏简介

我国教育立法采用的是以《教育法》为基础,按教育形式立法,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关于教育活动的原则、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各类教育的基本制度和要求等都适用于民办学校。如民办职业学校,适用《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民办高等学校,适用《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明确的是,在教育法律体系中,《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特殊法,其他法律是一般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民办学校聘任校长的规定
    日期:2023-11-21 点击:817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校长和公办学校校长一样,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学校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校长担负着贯彻实施国家教育方针和教书育人、行政管理等重要职责,要办好一所学校,关键之一是要有一名好校长。

  • 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3-11-21 点击:48次

    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紧密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科学稳妥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各项工作,明确任务,细化要求,落实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切实落地和教育系统的和谐稳定。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五条 关于民办学校校长职权的规定
    日期:2023-11-20 点击:558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校长应当依照教育法律法规,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组织和管理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应当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学校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及培训进修制度,有计划地组织教师的政治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活动,帮助教师牢固树立教书育人的思想,同时应注重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研究活动。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六条 关于民办学校颁发学业证书的规定
    日期:2023-11-20 点击:103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六条释义我国对学业证书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对于非学历类证书,一般学校都有权根据受教育者的学习情况签发。民办学校对接受各种文化补习、辅导、进修、培训的受教育者,都可以根据情况发给结业证或者培训证书,并注明学习期限、课程和考试成绩;对接受职业培训的受教育者,按规定完成了培训内容并经考核合格的,发给培训证书,并注明培训的专业技能和考核结果。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释义关于民办学校民主管理的规定
    日期:2023-11-20 点击:108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释义教职工代表以系、处或教研室、科室、班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保证教师代表的数量和所占比例符合相关规定,以体现其在教职工代表中的主体地位。此外,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15条规定,教职工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这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特殊形式。

  • 关于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规定
    日期:2023-11-19 点击:119次

    关于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规定,教师与受教育者是教育活动中的基本关系。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对教师、受教育者的法律地位作出了系统规定。本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第5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就决定了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办学校教师、受教育者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和有关教师管理制度等,相应地适用于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释义
    日期:2023-11-19 点击:58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释义教师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教师的思想品德和业务能力对于受教育者具有重要影响,关系到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成败。考虑到某些民办学校可能存在的忽视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的短视行为,本法对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民办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规定
    日期:2023-11-19 点击:298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一条“教职工”是个比“教师”更为广义的概念。教育法第36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常被称为教师以外的“其他职工”或者“其他教育工作者”,他们在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保护。

  • 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日期:2023-11-18 点击:292次

    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对象】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定定义:对违反行政管理的对象,予以其增加义务(比如恢复合法状态)和减损权益(限制从业)的惩戒行为,是一种惩罚行为的行政活动】

  • 司法部、教育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日期:2023-11-18 点击:53次

    司法部、教育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答记者问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办教育事业发展。2016年11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为了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7月,教育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行修订。收到此件后,司法部先后两次书面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浙江、陕西等地进行调研,协调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司法部会同教育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2021年4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修订后的《条例》。

推荐律师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