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立法采用的是以《教育法》为基础,按教育形式立法,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关于教育活动的原则、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各类教育的基本制度和要求等都适用于民办学校。如民办职业学校,适用《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民办高等学校,适用《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明确的是,在教育法律体系中,《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特殊法,其他法律是一般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
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展现代产业体系赋予职业教育新任务。“十二五”时期,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服务业大发展,建设现代产业体系,迫切需要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系统培养数以亿计的适应现代产业发展要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关于“推动公办职业学校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运行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职业教育扩大规模、提高质量,现就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提出以下意见
北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修订)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地方课程建设规划和地方课程纲要编写的、供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
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法律属性与权利边界我国法律对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学位授予标准的权限规定不明,导致学位纠纷案件频发。理论界对高校能否增加学位授予标准认识有分歧,法院对案件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厘清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法律属性,并划定其行为的边界是修改《学位条例》的重要议题。学位授予权的“双重属性说”决定了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权利属性,其外部特征表现为“办学自主”,其内部权利核心是“学术自由”。
北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为切实提高教材建设和管理水平,全面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教材〔2023〕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教材〔2023〕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教材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教材厅函〔2023〕4号)等文件要求,市教委修订了《北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京教办〔2021〕16号),已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23年第3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2023修订)》政策解读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材建设与管理的一系列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北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规范地方课程教材审定流程,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教材〔2023〕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教材〔2023〕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教材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教材厅函〔202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对《北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2023修订)》。
北京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为落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改革的实施意见》(京教计〔2023〕44号),切实做好改革后本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我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现八年级学生起适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北京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学生在完成每门科目课程学习后参加该科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其中地理、生物学和信息科技安排在八年级第二学期末,体育与健康现场考试和艺术、劳动、综合实践活动安排在九年级第二学期,道德与法治、语文、数学、外语(笔试)、物理、历史、化学安排在九年级第二学期末。外语听力和口语考试采取计算机考试方式,与笔试分离,有两次考试机会,分别安排在九年级第一学期和九年级第二学期。
北京市智慧校园示范校市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北京教育信息化“十四五”规划》,统筹推进北京市智慧校园示范校(以下简称“示范校”)建设,对示范校的可持续发展给予市级资金支持(不含高等学校)。为加强市级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和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坚持审批原则。区、县(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以公办为主,并将移交接收的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办成有质量的公办学校。审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要求,统筹公办、民办教育发展布局,参照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并符合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