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立法采用的是以《教育法》为基础,按教育形式立法,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关于教育活动的原则、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各类教育的基本制度和要求等都适用于民办学校。如民办职业学校,适用《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民办高等学校,适用《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明确的是,在教育法律体系中,《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特殊法,其他法律是一般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
关于对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规定,民办学校的资产主要是指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等资产。民办学校对其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国家语委关于深入实施“典耀中华”主题读书行动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力推动全国青少年读书行动,国家语委现就“典耀中华”主题读书行动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负责人就《国家语委关于深入实施“典耀中华”主题读书行动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备案的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主要是指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未经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入学通知等各种形式的招生、办学、宣传信息。
关于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的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理解与适用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教育教学指导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进行包括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培养目标、教学大纲、教材选用等方面的指导。二是对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是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的范围相当广泛。这些中介组织包括为民办学校在经济领域提供所需要的服务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在教育教学领域的教育教学评估机构;在教职工和受教育者权益维护领域的教师协会、学生家长协会、学校评议会等;在教育决策领域的教育咨询机构、教育研究机构等。另外,在民办学校的招生和后勤服务中,也有各级各类的中介机构参与其中。所以,总体看来,社会中介组织类型颇多,其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的领域非常广泛,前景非常广阔。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三条本法已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就意味着合法权益受同等的法律保护。与公办学校相比,实践中,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而对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权益的维护不容易引起各方面应有的重视。因此,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强调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与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受到同等保护,具有很重要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关于鼓励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民办教育的发展满足了社会上一部分家长和受教育者对教育的多样化、个性化和高层次的需求,对公办学校教育起到了有益的补充和促进的作用,有利于保证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目前我国大部分民办学校的发展历史还不长,处于成长期,无论在资金、设施、师资、管理经验等方面还都比较薄弱。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管理教育方面的事务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包括运用财政的手段予以帮助和扶持。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章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财产的,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境外捐赠的物资,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但如果捐赠者向营利性的机构捐赠,则无法享受上述优惠。除了税收方面的优惠外,国家对向民办教育事业捐赠的捐赠者还应当进行表彰,以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向他们学习,形成积极向民办教育捐赠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