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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专栏简介

我国教育立法采用的是以《教育法》为基础,按教育形式立法,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关于教育活动的原则、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各类教育的基本制度和要求等都适用于民办学校。如民办职业学校,适用《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民办高等学校,适用《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明确的是,在教育法律体系中,《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特殊法,其他法律是一般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

  • 关于修订北京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现行有效
    日期:2023-11-18 点击:26次

    关于修订北京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现行有效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以下简称专技类培训)服务,化解培训服务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了《北京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服务合同》(BF-2023-2730)示范文本(见附件,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 宜都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标准
    日期:2023-11-18 点击:57次

    宜都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标准为了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有效实施教育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我局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标准。

  • 民办学校违反规定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
    日期:2023-11-18 点击:133次

    民办学校违反规定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1.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2. 逾期仍不改正,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招生;同时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3. 逾期仍不改正,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同时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附件1:淄博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日期:2023-11-18 点击:82次

    附件1:淄博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 附件2:教育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日期:2023-11-18 点击:27次

    附件2:教育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淄博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暂行)
    日期:2023-11-18 点击:35次

    淄博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暂行)为健全教育法律实施和监管机制,加强和改进教育执法,规范我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民办学校教职工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享有同等权利的规定
    日期:2023-11-17 点击:119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二条业务培训对于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依据教师法等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订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作为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业务培训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 关于民办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日期:2023-11-17 点击:59次

    关于民办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财务、会计制度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形式,对单位的整个财务活动和经营状况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为单位管理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定期提供单位财务信息而形成的制度。财务会计活动的基本内容是编制和提供单位财务经营信息。

  • 关于民办学校财产保护的规定
    日期:2023-11-16 点击:171次

    关于民办学校财产保护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只存在于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谓存续期间也就是指民办学校按照本法第2章的规定,取得办学许可证,进行法人登记之后至民办学校终止之前这段时间,在民办学校设立之前以及终止之后,其对学校的资产是无权管理和使用的。

  • 关于民办学校收费的规定
    日期:2023-11-16 点击:129次

    关于民办学校收费的规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在本次修法过程中,一些意见提出,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除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外,还应当强调用于保障教职工的待遇。因此,本次修法增加了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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