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释义
关于民办教育的性质、发展方针,以及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教育是为国家、为社会培养人才的事业,具有公益性。而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所以也属于公益性事业。本次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贯彻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原则,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
关于民办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民办教育应当遵守宪法和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为国家培养所需要的各类人才。
关于国家鼓励捐资办学,以及对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的规定
关于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除了教育部,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工作也负有一定的职责,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例如,根据国务院各部门“三定方案”(定机构、定人员、定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民办学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民办高校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工作。又如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负责全国民办教育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工作。
把体育学科由副科变主科?教育部答复:各科没有主次之分关于建议中的“统编每学期体育教材”,教育部答复称,2001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实行国家基本要求指导下的教材多样化,即“一纲多本”。对于是否统编体育与健康教材,还需要按照中央决策部署,根据义务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来确定。
关于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的规定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强化思想引领、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党中央有关精神和本条规定,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全面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关于民办教育工作地方管理体制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专门负责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的职责,其中当然包括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因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厅(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2015年12月27日和2021年4月29日,分别进行了三次修正。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内涵作出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有地方反映在适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规定时不好把握,甘肃省等地检察机关曾就此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实践中,一些考试是由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意见认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可以作广义的理解,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考试。
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不法分子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或周围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所谓结伙斗殴,是指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其他动机而成帮结伙地进行殴斗;所谓寻衅滋事,是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进行破坏骚扰,如无理取闹调戏女学生、向学生索要钱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