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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释义专栏简介

法规释义

  • 关于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实施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23-11-04 点击:130次

    关于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实施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在对民办学校给予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的同时,也予以正确引导和依法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都应当根据自己部门的职责监督和管理民办学校。如果以上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后果包括举办人抽逃、挪用资金致使学校教学无法继续;学校管理混乱,发生生命和财产损害的重大安全事故;学校与教师、学生发生矛盾纠纷,致使教育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等。

  • 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日期:2023-11-03 点击:34次

    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日期的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通过后迄今作了两次修改,一次是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本次修改是第二次修改。

  • 关于授权国务院制定合作办学办法的规定
    日期:2023-11-03 点击:61次

    关于授权国务院制定合作办学办法的规定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单独办学,是指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所办的以境外受教育者为招生对象的学校;一种是合作办学,是指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学校合作,以中国受教育者为招生对象的学校。这类学校不同于一般的服务业,涉及如何培养人才和培养什么样的人才的问题,因此,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到中国境内办学,以中国受教育者为招生对象的情形必须有所限制,即要求只能采取合作办学的形式。

  • 关于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校长概念的规定
    日期:2023-11-03 点击:64次

    关于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校长概念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概念是相对于公办学校而言。本法第12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术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施行 在职教师参与学科类培训从重处罚
    日期:2023-10-28 点击:27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施行 在职教师参与学科类培训从重处罚

  •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就《学习型社会建设重点任务》答记者问
    日期:2023-09-28 点击:28次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就《学习型社会建设重点任务》答记者问

  • 教育部财务司负责人就《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答记者问
    日期:2023-09-17 点击:30次

    教育部财务司负责人就《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答记者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要不断促进教育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以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

  • 依法深化治理 保障校外培训规范安全
    日期:2023-09-14 点击:37次

    依法深化治理 保障校外培训规范安全日前,《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部长令形式正式颁布,并将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作为我国校外培训行政执法方面第一个专门性法规,是校外培训领域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教育法治建设取得的重要进展,具有标志性意义和重要积极作用。

  •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日期:2023-09-13 点击:36次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2021年出台的《管理规定》明确提出,“视障、听障人员申请参加测试的,省级测试机构应积极组织测试,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视障、听障人员测试办法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另行制定。”为落实《管理规定》要求,保障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服务性,我们遂启动《办法》起草工作。

  •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就《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日期:2023-09-12 点击:29次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就《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答记者问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依法深化校外培训治理,近日,教育部印发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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