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释义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的规定对于由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捐赠者在设立学校时已将财产捐赠给学校,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除非有特殊的情况,捐赠者作为举办者的身份不会变更。如果学校成立后有后续的捐赠者,则他可以根据学校的章程被选为理事或董事,而无法作为举办者。
民办学校的层次是指民办学校办学的层次。对此,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民办学校的层次就是指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等不同层次。国家对不同层次的民办学校有不同的定位和要求。例如,目前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属于义务教育。此次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决定明确,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不同层次的民办学校设立标准也不相同,举办高等、中等、初等教育阶段的学校需要满足不同的条件。
关于民办学校终止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规定民办学校的终止,对于在校学生,尤其是对学历教育阶段的学生有较大的影响,因为这关系到他们还能否顺利完成学业,取得相应的学历。因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是民办学校终止时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民办学校终止时学生的安置问题,学生或者家长可以与学校在学生入学时签订协议予以约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照本法和协议约定,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尽可能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释义民办学校的终止,是指民办学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根据本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民办学校应当终止。
关于民办学校终止时进行财务清算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清算方式有三种:一是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二是民办学校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三是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这三种清算方式对应着民办学校终止的三种情形,分别由不同的主体组织进行。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释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民办学校终止后程序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对于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收回其办学许可证,销毁其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和印章,都是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起证明作用的凭据。随着民办学校的终止,审批机关应当及时收回、销毁该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和印章,防止被不法分子冒用,扰乱社会秩序。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学校违反教育法、教师法的规定应当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既存在于民办教育领域,又存在于其他教育领域中的问题,教育法中已有规定的,民办学校如果违反了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据教育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承担着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举办民办学校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因此,国家为保证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对民办学校的设立,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对办学资金、从教人员资格、学校设施、学校的组织等,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都有严格规定。举办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举办民办学校,任何人和组织不得自作主张,违反规定举办民办学校。